北京希普无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即杨某经与徐甲预谋,商定利用希普无忧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考生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招生培训,并从中获利。
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7万余条包含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码、学习中心名称、考试科目、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的网络统考考生信息提供给徐甲。
徐甲再分别将上述7万余条考生信息提供给被告单位上海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徐乙;将其中的2.5万余条考生信息提供给被告单位上海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将其中的3千余条考生信息提供给廖某,用于网络统考培训招生。
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徐乙、邵某、廖某招到学员并收取培训费提成后,将学员名单及培训费提供给徐甲,徐甲再从招到的每名学员培训费中抽取200元的提成后,将学员及培训费转给杨某负责经营的北京志弘绎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具体考试培训。
北京希普无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即窦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5万余条包含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码、学习中心名称、考试科目、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的网络统考考生信息提供给被告单位北京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即李乙,用于网络培训系统测试和培训招生。律师
后李乙通过其公司员工即被告人陈甲将上述5万余条考生信息提供给李丙用于网络统考培训招生。
李丙除利用上述考生信息直接招生外,还将其中的1万余条考生信息提供给廖某。
廖某除了利用李丙的考生信息进行招生,还分别将其中的3千余条考生信息提供给徐乙;
6千余条考生信息提供给被告单位上海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曹某用于网络统考培训招生。
被告人徐乙、曹某、廖某、李丙招到学生后,经层层提成后,最终将学员转给李乙负责经营的X公司进行考试培训。
被告人杨某、窦某作为受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提供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的硬件、网络整体服务的北京希普无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及保密协议,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单位上海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徐甲、李丙、廖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徐乙、邵某、李乙、陈甲、曹某分别作为上述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杨某、徐甲、窦某、李丙、廖某、曹某及被告单位上海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徐乙、邵某、李乙、陈甲及被告单位上海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均有一定悔罪表现,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乙、邵某、窦某、陈甲、李丙、廖某、曹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采纳被告人杨某、徐甲、窦某、李乙、李丙、廖某的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徐甲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单位上海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徐乙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单位上海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邵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窦某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单位北京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乙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陈甲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丙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廖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单位上海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曹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闸刑初字第2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