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史某、王某通过QQ邮箱互换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史某将名为“2013年7月二手房数据100平以上3247户.xls”的文件与王某的名为“浦东8月二手.xls”的文件进行互换。
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史某将上述两个文件通过QQ邮箱发送给被告人简某。同年10月4日,被告人简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史某800元。
经鉴定,“2013年7月二手房数据100平以上3247户.xls”的文件中包含2800余条个人信息;“浦东8月二手.xls”的文件中包含1700余条信息。
史某、王某、简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史某、王某、简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史某、王某、简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简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简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简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普刑初字第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