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至3月期间,经与被告人肖某共谋,被告人杨乙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X商务酒店采用黑客软件攻击事业单位考试报名网站,非法获取考生个人信息4万余条,并将上述信息贩卖给被告人肖某,获利8,000元,后被告人肖某又将上述信息转卖给他人获利。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杨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乙处扣押了移动电话机一部、黑色U盘一只、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从被告人肖某处扣押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红色U盘一只。
被告人杨乙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被告人肖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被告人杨乙、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员工林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公安局浦东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工作情况,被告人杨乙、肖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杨乙、肖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乙、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乙、肖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乙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肖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三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4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