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上海某摄影助理,可以自由出入仓库的工作便利,窃取仓库内待出库的电视机上的客户信息,以每条4元至10元的价格通过互联网出售给冉某,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余条,非法获利2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郁某、冉某、卿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磐石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民个人信息记录、QQ聊天记录、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劳动合同书》、《工作申请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在工作过程中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转卖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宝刑初字第17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