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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客户信息获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小周是一家大型房地产经纪公司总部的工作人员,他偶尔通过公司的系统获悉了买卖双方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购房产等公民个人信息。一开始,他只是将这些信息拷贝下来,并没有挪作他用。不久后因工作上的失误,他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看到别人离职,都能拿到公司给与的补偿金,而自己则什么都没有,这让他非常愤恼。

无所事事的小周回家上网时发,发现网上有人有偿收购公民的个人信息。他通过微信和对方等人联系,商议出售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购房产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不久很快有人通过他购买了信息,他以每条一元钱的价格,将他人的信息出售给别人。

之后,他通过售卖他人信息,很快获利了数万元,这让他非常高兴,后来他扩大渠道,进一步对外销售他人信息。很快他的这种做法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不久就查获了他用于练习,非法提供和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机。小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亲属的帮助下推出了一部分违法所得一万元。律师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久他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提起诉讼,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罚金若干。被告人小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互联网对外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他按照获利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小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小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一部分的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周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小周的行为已经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小周在工作中获得的买卖双方的客户信息,不能随意带出公司,在离职后更不能贪图获利,将客户的信息出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本案中还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小周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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