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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出卖大量公民信息,处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陈某在多家房地产公司担任房产中介,并利用工作便利收集了数百万条公民个人信息。2014年3月起,陈某为非法牟利,在互联网QQ聊天群里发布出售客户信息的帖子,并与被告人钱某,陶甲、夏某、杨某、邹某、陶乙、刘某、郑某等人通过QQ或者电话联系,洽谈价格,后钱某等人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支付给陈某数百至数千元不等的费用,陈某则通过当面交易或者其住处以及闸北公园附近的网吧等处通过QQ邮箱将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钱某等人,共出售了数百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近万元。

2014年7月16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7月17日,陶甲、钱某被抓获;7月25日,夏某被抓获;7月28日,杨某被抓获;8月5日,邹某被抓获;8月15日刘某、郑某被抓获;8月20日将陶乙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钱某、陶甲、夏某、杨某、邹某、陶乙、刘某、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和出具的《工作情况》,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被告人陈某等人的电脑截图、QQ邮箱截图、手机截图等,被告人陈某、钱某、陶甲、夏某、杨某、邹某、陶乙、刘某、郑某的供述笔录、当庭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钱某、陶甲、夏某、杨某、邹某、陶乙、刘某、郑某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律师

鉴于被告人陈某、钱某、陶甲、夏某、杨某、邹某、陶乙、刘某、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陶甲、夏某、杨某、邹某、陶乙、刘某、郑某到案后均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夏某、邹某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钱某、陶甲、夏某、杨某、邹某、陶乙、刘某、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钱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陶甲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夏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邹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陶乙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郑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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