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以牟利为目的,经与徐某(另案处理)商议以每月向其支付500元为条件,利用自己担任上海某速递有限公司统计员的职务便利,将某公司金刚核心业务系统账号提供给徐某下载快递客户订单。徐某使用被告人王某上述账号下载某快递客户订单共计48,676条,并通过上传至朱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某网站向他人非法出售。被告人王某从徐某处共获利2,5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青浦区检察院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徐某、朱某、殷某、谭某、张某的证言笔录;某公司出具的个人资料;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查封决定书;相关鉴定检验报告书;银行卡查询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判处。辩护人当庭提出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对王适用缓刑的观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