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使用QQ在互联网上从其他QQ号处购买多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加价贩卖后获利4.3万元。具体分述如下:陆某根据易某的要求,通过互联网购买多人户籍资料等个人信息后,贩卖获利1.3万元。,通过互联网购买江某的银行资信报告等个人信息后,贩卖获利3万元。后公安机关将陆某抓获,并扣押其用于从互联网上购买个人信息的电脑主机箱一台。
长宁区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易某、程某、余某的证言,公安局长宁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柜面业务凭证,QQ聊天记录,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户籍资料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律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通过在互联网上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理期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陆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违法所得四万三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