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以32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含有46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的资料,后于2013年携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至徐汇区某路某号某室的陕西鑫琦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并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销公司理财产品。
告人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并有下列证据证实: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律师
另查明,2013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对张某处扣押的46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从中抽取55条进行公安内网比对,其中40条系真实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五千元。(2014)徐刑初字第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