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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出售多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刘甲非法获取大量包含姓名、住址或公司地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QQ传送或者发送邮件的方式,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吴某、顾某、倪某、张乙、龚某、刘乙、余某等人,并利用其本人账号为X的招商银行及其母亲的账号为X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收取钱款,非法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吴某先后3次以总计720元的价格从刘甲处购得1.3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黄某为公司经营需要,指使被告人顾某,以总计2,000元的价格,先后4次从被告人刘甲处购得5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另被告人顾某还受黄某指使从他人处购得3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公司经营,后将该信息以U盘形式非法提供给被告人严某,而严某又将另外5千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顾某。

被告人严某还于2014年1月通过网络与被告人蔡某互换8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并于同年2月17日在人民广场附近的必胜客餐厅内,将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潘某。

2013年7月,被告人倪某以4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甲处购得5千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2014年2月被告人倪某还以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茅某处购得1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张乙以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甲处购得5千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龚某以一千余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甲处购得4千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6、2013年6月至7月,被告人余某以总计一千余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甲处购得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律师

2013年7月被告人刘乙以总计1,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甲处购得2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有证人钱某的证言笔录,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经部分被告人确认的涉案物品照片,被告人刘甲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侯立灿的民生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光盘,被告人刘甲、严某、倪某、茅某、张乙、余某、刘乙的QQ聊天记录,被告人吴某、顾某、龚某的邮箱截图,被告人潘某、张乙的部分名单电脑截图,被告人顾某提供的相关公民信息资料,供述笔录、当庭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刘甲、吴某、黄某、顾某、严某、蔡某、潘某、倪某、茅某、张乙、龚某、余某、刘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律师

鉴于被告人刘甲、吴某、黄某、顾某、严某、蔡某、潘某、倪某、茅某、张乙、龚某、余某、刘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甲、茅某在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刘甲、黄某、蔡某、倪某、茅某、余某、刘乙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根据被告人黄某、茅某、余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甲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顾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严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蔡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潘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倪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茅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张乙、龚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余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乙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闸刑初字第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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