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通过腾讯QQ从昵称“探索之子”的网友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0余万条,并存储于其个人电脑。后又联系张某等人将上述信息对外出售,被告人陈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
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封存电子物品清单及光盘,QQ聊天记录,公安局金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关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金刑初字第1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