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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买到40万条公民信息又转卖获利判有期徒刑

201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通过腾讯QQ从昵称“探索之子”的网友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0余万条,并存储于其个人电脑。后又联系张某等人将上述信息对外出售,被告人陈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

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封存电子物品清单及光盘,QQ聊天记录,公安局金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关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金刑初字第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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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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