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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修改。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隐私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

区分罪和非罪是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律师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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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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