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包某在杨浦区中心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同年7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包某至杨浦区凤城二村X号二楼过道处,将该男婴丢弃后逃逸。
同日,公安民警在杨浦区长白三村X号X室抓获被告人包某。8月1日,被告人包某领回该男婴。
被告人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韩某的证言,案发现场、被弃婴儿等的照片,出生医学记录单,捡拾儿童报案证明、捡拾人捡拾证明、“110”接处警登记表,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包某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包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包某将自己生育的婴儿丢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态度等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
维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杨刑初字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