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的妻子在第七人民医院早产生下一名女婴,后医生告知陈某该女婴体重较轻,且患有肺炎,建议转至三级医院治疗。
被告人陈某因无钱医治并嫌弃是女婴,于当日10时许将该女婴抱出医院,丢弃于高桥镇上炼三村门口对面路边草丛中,后女婴被路过此地的郭某发现后送回医院救治。
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敖某、郭某等人的证言,医院出生记录、临时医嘱单、家属谈话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综合考虑本案的后果、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陈某的坦白情节和认罪态度,可以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遗弃罪,免予刑事处罚。(2013)浦刑初字第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