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杨Y因经济困难,先是决定放弃治疗其和妻子竺Z共同生育的极低体重早产双胞胎女婴,后又将两名女婴(一名已死亡)从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抱出,丢弃在川沙路西侧、近绣川路与平川路之间的绿化带内。
当日14时许,弃婴被他人发现后送至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救治,后另一名女婴于次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女婴系早产超低体重儿,先天基础极差,同时又被遗弃在室外,存在严重感染,最终因多脏器功能损害-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杨Y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杨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吴某权、竺Z和陆某萍的证言笔录,浦东新区人民医院病史复印材料、死亡记录,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杨Y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杨Y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致其死亡,情节恶劣,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遗弃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Y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杨Y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杨Y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浦刑初字第2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