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将其子郑某(2006年12月27日出生)从梅家浜路1505弄10号L室其暂住处带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双溪路附近一居民小区花园内遗弃。
事后至公安局杨浦分局谎报其子郑某是在其驾驶的汽车内并停放于杨浦区纪念路失踪的,后利用媒体舆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同年4月28日,郑某在浙江省嘉兴市福利机关被找到。律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郑某的证言,郑某失踪后的相关报纸、媒体报道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
被告人郑某对于年幼的家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郑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松刑初字第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