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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孩子扔在法院长达三年构成遗弃罪

被告人R于2005年结识何某,此时双方均已婚。2006年1月,两人发生性关系。同年10月10日,R产下F。之后,R离婚。2013年1月4日,经鉴定不排除何某为F的生物学父亲。2013年5月27日,经判决,F随母亲R共同生活,何某支付抚养费。2013年8月8日,被告人R将F(时6周岁)遗弃在。同年9月初,经多方协调R将F接回位于长宁区的暂住地抚养。2015年2月15日,R再次将F(时8周岁)遗弃在门外,后未再出现,F被先后安置于虹口区儿童康健院以及长宁区某敬老院。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R在闵行区吴中路、银亭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R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被害人F本人及通过其诉讼代理人均向多次表达了希望能早日回到家人身边的意愿。被告人R的亲属也出具书面承诺表示愿意协助被告人R抚养F。

于被告人R的当庭悔罪表现、其亲属作出的书面保证并落实了被告人R及其儿子F今后能在暂住地居住生活,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向发送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R变更强制措施。

被告人R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将其负有抚养义务的被害人F遗弃在法院或者法院门口,时间长达三年之久,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但其故意躲避,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律师

被告人R及其辩护人对此均无异议。R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R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R具有坦白情节、有一定悔罪表现的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R的悔罪表现,其本人和家属也积极向法院表示愿意履行抚养F的义务,公诉机关亦向提出了对被告人R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现被害人F已年满十二周岁,向表达了希望与其家人共同生活的意愿,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认为可对被告人R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关于被害人F的后续抚养问题,综合考虑目前的现实状况、被害人F的真实意愿及被告人R的悔罪表现,让被害人F与亲生母亲共同生活是在特定的情形及条件下,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考量,也是考虑到被告人R的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F希望早日回到家人身边的实际需求,本着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被告人R宣告缓刑。本案缓刑宣告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教育、挽救被告人R,更是为了让被害人F在成长过程中有机会感受家人关爱。

法律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关于对社区矫正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的规定,目的是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未成年人保护法》亦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R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R逃避家庭教育指导(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2018)沪0105刑初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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