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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女婴遭遗弃死亡,父母犯遗弃罪

刘某因经济困难,决定对其和妻子王某共同生育于同日下午出生的一名极低体重早产女婴放弃治疗,将该女婴从某医学中心抱出并丢弃在某镇路口一农田边。次日中午11时许,该女婴被发现,后被送至人民医院救治,该女婴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该女婴系早产后继发新生儿硬肿症、肺出血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

事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涉嫌遗弃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有证人王某、徐某、赵某的证言,新生儿出生记录、入室记录、病历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上海律师认为,刘某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治能力的女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并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合本案,刘某的行为显然构成遗弃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文由范霆晔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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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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