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轻微,也不构成本罪。一般要求对被害人的暴力有一定的严重程度,比如捆绑、殴打。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一般来说干涉婚姻自由多发生在近亲属之间,不告不理,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律师
暴力行为伴随的是伤害后果,如果行为人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以本罪处理,按照其他罪名处理。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以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的,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多见于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目的多种多样,有的是不准被害人和自己离婚,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