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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

【案情】张先生的老父亲已经80多岁了,双目失明,张先生本人也已经60岁,无力照顾父亲,但张先生有一位年仅40多岁的弟弟,他要求弟弟共同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弟弟多年来从不照顾父亲,所以张先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管一管,最好追究弟弟遗弃自己父亲的罪行。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通常遗弃家庭成员仅仅作为民事纠纷,通过民事法律手段解决,比如判决要求履行赡养义务等,同时予以道德上的谴责。考虑到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要求情节达到恶劣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否则犯罪的牵涉面会太广,因此诸如张先生父亲和弟弟的案件,一般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不太会上升为刑事案件。

据此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法律上没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不能构成遗弃罪,比如父母有能力抚养子女的,祖父母可以拒绝抚养孙子女。律师

主观方面必需是故意,必需是明知被害人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而加以遗弃,目的可以有多钟,比如为了自己过得更好,甩掉包袱,或者是为了再婚遗弃儿童;为了保全名声遗弃私生婴儿;为了离婚遗弃残疾配偶等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权利。犯罪对象为被遗弃对象,一般是这样的人员:因年老、伤残、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虽然有生活来源,但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员。对象的特点是没有行为人的扶养,无法独立生活。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通常存在这样三种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如父母去世或者没有抚养能力的,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拒绝扶养不仅表现为经济上的不供给,还表现为不照顾,比如子女对虽然有收入但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进行照顾,所以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罪是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是不作为,应该为而不为。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所以本罪也是情节犯。遗弃行为情节恶劣常见的是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教不改,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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