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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聋哑儿童乞讨,构成拐骗儿童罪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被告人袁某夫妇和被告人陈明辉、朱婉琴(聋哑人,另案处理)夫妇,通过网络等方式,分别招募了多名聋哑人来沪,采用殴打、胁迫、扣押证件等手段,组织聋哑人以“爱心捐款”的名义在地铁站等公共场所乞讨,并要求每人每天上缴200元乞讨款。

期间,邹某、袁某以居住地佳林路某弄某号某室为窝点,陈某以暂住地永业路某弄某号某室为窝点,提供聋哑人食宿。同时,邹某、袁某、陈某等人采用迫使聋哑人写虚假借条、殴打聋哑人及扣押聋哑人的身份证件等手段,让被组织的聋哑人乞讨,并防止聋哑人逃跑。

上述事实,有证据予以证实:证人贺某、詹某、张某、马某、伍某、胡某、熊某、杨某、梁某等人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邹某、袁某、陈某通过殴打、胁迫写虚假借条、扣押证件等方式,组织上述证人外出乞讨。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其看到乞讨人员哭,听说是因为没有讨到钱被打。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袁某让部分残疾人写欠条并扣押证件,邹某、陈某打骂乞讨人员以及乞讨人员每天要上交乞讨款的事实。借条9张、扣押的证件、账本、爱心捐款纸照片等。

被告人王某伙同宋某(另行处理)在广东省汕头市金砂公园内,搭识聋哑人郑某(女,13岁)及辛某(女,16岁),并以打工为名诱骗郑、辛二人前往上海乞讨。被告人庞某在接到王某的短信后,驾驶轿车至汕头,搭载王某、宋某及当日离家的郑某等人前往上海。到沪后,王某和庞某将郑安置在被告人邹某的居住地。律师

以上事实由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庞某的供述及证人宋某的证言、证人郑某的证言、肯德基快餐店监控录像及录像辨认照片、高速公路行车信息、高速监控截图辨认照片、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后公安机关在佳林路、永业路两处窝点分别将被告人邹某、袁某、陈某、王某和庞某抓获归案,同时解救了包括郑某在内的十余名聋哑人。

被告人邹某、袁某和陈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被告人庞某、王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王某、庞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五名被告人均系又聋又哑的人,要求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追究各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袁某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庞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3)闸刑初字第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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