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在九亭镇九里亭村246号暂住处,以给雷某(女,不满14周岁)买早点为由,骗取雷某母亲雷某的信任后,将雷某偷抱至安徽老家收养。2009年1月13日,公安机关至被告人侯某家中将雷某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人谢某、黄某、吴某、吴某的证言,照片,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律师
被告人侯某出于收养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侯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松刑初字第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