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和李某,系民间杂技艺人因拐骗儿童罪,被提起公诉,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李某驾驶车辆途径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运河大桥时,见被害人张某(未满9周岁)独自睡在桥头,遂以观看杂技表演等为名,将被害人张某诱骗上车后带走。
嗣后近四年间,被告人潘某、李某支使张某在杂技团内照看小孩、打杂及表演杂技。被害人张某被被告人潘某等人带至奉贤区金汇镇齐贤社区演出时,被公安民警解救。被告人李某主动至公安局奉贤分局齐贤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李某、张某、黄某、聂某的证言,上海体育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骨龄报告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潘某、李某采用诱惑、蒙骗的方法,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直接拐走,致使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二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拐骗儿童罪。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周围事物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害人张某被二被告人采用给饭吃、看杂技表演等方法拐骗带走时未满九周岁,农村地区夏日夜间在外睡觉乘凉亦属普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是否尽到监护义务并不影响本案。
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李某在拐骗被害人张某的近四年期间,未能保护未成年张某的身心健康并让其接受文化教育等权利,相反让张某照顾未成年儿童、打杂及为他们进行杂技表演,显已影响了被害人张某的身心健康。
保护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