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报张某,河南省农民,文盲,被告人张某在松汇中路盐仓村蒋泾桥附近,见被害人张某(女,5岁)独自一人,遂上前以帮张某找妈妈为借口将其骗离,后带至河南省夏邑县欲给其儿子抚养。次年被害人张某被当地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丁某的证言,失踪人员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张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松刑初字第1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