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报杨某,河南省固始县农民。被告人杨某为了达到与蒋某结婚的目的,对蒋某谎称被害人顾某(男,一周岁)系其于蒋所生,并于7月2日16时许,其骗蒋某及蒋某的妹妹,一起至新桥镇新北街,由杨某转移被害人奶奶李某的注意力,由蒋某抱走被害人顾某后乘坐上在楼下接应的蒋某车辆离去。
7月3日3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闵行区纪王镇抓获了被告人杨某,同时被害人顾某被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李某、蒋某、蒋某妹妹、陈某等人的证言,出生医学证明,短信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杨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及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松刑初字第1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