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涂某之间存在情感纠纷。某日,朱某为了让涂某与其见面,遂来到涂某儿子刘某所在的某幼儿园,采用蒙骗的方式取得幼儿园老师的信任将刘某接出后,将其带至某地,其在该地进行装货,刘某在旁边玩耍,致使被害人刘某脱离监护人达9个小时左右。经涂某报案,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
公诉机关以涉嫌拐骗儿童罪对朱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刑事照片;电话详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证人刘某、涂某、魏某的证言;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律师认为,虽然朱某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刘某,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可能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也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被告人朱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长达9小时,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但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同时被害人未造成任何心理上、生理上的伤害,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亦表示了谅解,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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