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S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S经营奉贤区南桥镇育秀路的美容美发店,后因经营不善,在没有结清该店员工工资的情况下,逃匿并变更联系方式。经统计,S共拖欠A、D等11名员工7月至8月工资款共计110223元。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二次责令S支付,S仍拒不支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A、F、G、H、D、J、K、L、Q、W、E的陈述,证人R的证言,奉贤区美容美发店工商信息,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书、检查登记表、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考勤表、业绩表、工资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详情等)、责令改正通知书(张贴照片)、履行责令改正催告书、调查报告,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S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S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S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S退赔各名被害人经济损失。(2019)沪0120刑初5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