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A作为青浦区公园路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该公司18名劳动者9月至12月劳动报酬共计138,844元。青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告知被告人A应支付其所拖欠的劳动报酬。A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C等人的陈述笔录、青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手机短信、微信、电话记录截屏、现场张贴照片,证明及付款记录,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A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A应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38,844元。(2019)沪0118刑初8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