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更换手机号码拒绝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K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K在经营混凝土公司期间,拖欠被害人M、N、B、V、C、Z、P、L、I、U、Y、T等12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192770元。K离开上海并更换手机号码以逃避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经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责令支付,被告人K仍不支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K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M、N、B、V、C、Z、P、L、I、U、Y、T等工人的陈述,证人R、D的证言,辨认笔录,借条,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履行责令改正告知书、照片、短信记录、营业执照、调查笔录,奉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K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K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K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K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沪0120刑初513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