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在经营奉城镇头桥社区大叶公路朝阳村14组上海月影制衣厂期间,拖欠范甲、沈某、李乙、程梅英、陈文玲等3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157354元。
李某甲以至张家港催讨货款为由,擅自转移厂里的机器及货物,并为逃避支付工资而更换手机号码后逃匿。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李某甲仍拒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案发后,李某甲的家属帮助支付了工人工资59930元。
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甲、沈某、卢某、田某、张甲、张某乙、李乙、赵某、刘某、罗某、范某乙、颜某、李丙、郑某、毛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丙、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接警材料、案发经过,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履行责令改正催告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领取工资汇总表及部分工人出具的收据,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李某甲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中,李某甲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李某甲在家属帮助下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退赔情况等。
确保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李某甲退赔各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九万七千四百二十四元。(2014)奉刑初字第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