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在奉城镇联工村经营上海五木卫浴有限公司以及与他人合伙经营汽车配件材料生意期间,前后共拖欠王某等19名工人工资累计9万余元,其中拖欠工人王某6个月工资累计2.3万余元。
袁某为躲避工人催讨工资,擅自将公司货物及设备转移至浦东新区泥城镇海关村X号并抵押给他人,同时变更手机号码逃匿。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案发后,袁某的家属帮助退赔7万元用于支付部分工人工资。
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甲、王某、李某甲、孙某、陈某乙、刘某、李某乙、郑某、李丙、张某、叶某、马某、朱某、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资欠条、工资汇总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抵押协议,责令改正通知书、履行责令改正催告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情况说明,收条、承诺书、谅解书等证据。律师
袁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十九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九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严惩。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家属帮助下支付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报酬,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确保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奉刑初字第8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