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四团镇平安谊盛路经营所谓上海新鑫宇服装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期间,拖欠39名被害人工资共计447749元。在四团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黄某签订劳动报酬支付协议书,承诺支付全部工资。
黄某擅自将服装厂的39台机器设备转移并逃匿。四团镇人民政府张贴告示并发函送达《责令支付通知书》,黄某接到通知后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工人的工资。黄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甲、孟某、张某、文某、马某、曾某、朱某乙、周某、谢某甲、卢某、谢某乙、杨某的陈述,证人郭某、陈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查封决定书及查封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欠薪明细表、工资条及承诺书、劳动报酬支付协议书,四团镇人民政府责令支付通知书及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黄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三十九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447749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量刑时综合考虑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
确保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黄某退赔三十九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四十四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
(2014)奉刑初字第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