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S犯破坏生产经营罪,S伙同D、F,由被告人S出资,F查看闵行区网鱼网咖的本地IP地址后,雇佣D,由D寻找网络黑客,对该网吧实施DDOS攻击,造成网吧在2月、3月期间多日网吧流量异常,致使网吧数十台电脑无法正常上网,网吧端口被临时封停三天,网吧无法正常营业。网吧为此增设一条网吧备用线路支付10,880元,更换万兆路由器、维修费用等服务费支付5,900元。
被告人S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S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G、H、D、F的证言,中国电信上海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的异常流量情况说明,上海电信住宅宽频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异常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S为获得不当竞争优势,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S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S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8)沪0112刑初15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