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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这里的“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有形财产。电力、煤气等无形有价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作为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则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又拒不退还。侵占罪的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首先是合法方式持有他人的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转归已有,拒不退还。侵占行为的发生基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犯罪人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变成了一种刑事法律关系。持有他人财物主要有以下几种:委托关系,原财物所有人出于对行为人(委托人)的信任,为某种目的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租赁关系。无因管理,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借用关系。担保关系,质押和留置。

拒不退还在表现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严词拒绝,有的是软磨硬泡而不退还;还有的则是行为人去向不明,远走他乡,以逃脱财物所有人索要等。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主体。倘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单位委托其保管的公共财物的则构成贪污罪而非侵占罪。律师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侵占罪的既遂应具备以下条件:⑴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⑵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⑶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消费、出卖、赠予他人等;⑷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构成了侵犯;⑸行为人被要求退还而拒不退还,或被要求交出而拒不交出。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庭调研和指导的解答,侵占犯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主要是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主观上坚持不退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下列几种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经财物的合法所有人、持有人向现实占有人讨要,后者拒不交出财物‌,‌前者以自诉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自立案之日起‌,‌后者仍未退还或交出财物‌法。

在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并逃逸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侦破、抓获行为人之日起‌,‌即为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成立之日‌法。

在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并大肆挥霍或者还债无力退还的情况下‌,‌其所作为今后愿意退还的单纯表态‌,‌不影响“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行为的认定‌法。

在公安机关已经先行查获被侵占行为人藏匿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以后‌,‌行为人仍然对公安机关拒不承认拾得和隐藏他人财物的事实‌,‌企图抵赖侵占行为的事实‌法。

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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