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U犯破坏生产经营罪,U因离职泄愤,蓄意删除、修改被害单位服饰公司运营的淘宝店铺“内衣店”及天猫店铺“服饰旗舰店”的计算机数据,致使上述店铺不能正常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900元。
被告人U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
以上事实,被告人U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陈醇的陈述,被害单位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I、P的证言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U为泄愤报复,以删除、修改计算机数据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U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且能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和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U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沪0109刑初1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