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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本罪是致违反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管理制度,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在政府支出中有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解决生活中的困难。特定款物不允许挪用。抢险、防汛用于购买抢险、防汛无知、通讯器材、设备和其他;优抚用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安置等救济款用于城乡居民中生活困难的人员、救灾款用于受灾后生活困难的居民。

本罪侵犯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预算内民政事业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专用款物和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挪用非特定款物的,不构成本罪。律师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挪用就是擅自把专用款物用于其他用途,比如经济开发项目,炒作房地产,购买车辆等行为,这种他用不是归个人使用,还是为公用,如果挪用为个人使用的,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如果挪用其他的款物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主题是特殊主体,即管理、使用、分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受上述单位委托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明知款物用于特定用途,故意挪为他用的。犯罪的目的就是挪用,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挪用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虽然没有达到上述数额,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这三种情况均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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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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