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权G至徐汇区嘉川路近龙州路河道附近人行便道,趁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陆L不备,突然强行夺取陆L手中的拎包(内有380余元、价值150.67元的中兴牌U802型手机一部、价值28.4元的公共交通卡一张、银行卡等物品),因陆L紧抓拎包而未果。
权G见状,再次猛力拉拽致被害人陆L摔倒受伤,拎包脱手。经查,被害人陆L左臂、左膝、右手手指等部位多处受伤。权G被公安人员抓获。部分涉案物品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公诉机关认定权G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权G的刑事责任。律师
权G辩解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夺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有被害人陆L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验伤通知书、赃物照片、出租车发票、证明、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权G的供述等证据。
权G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价值6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鉴于权G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权G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被追缴的赃物予以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予以赔偿。(2015)徐刑初字第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