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L,湖北省恩施市农民,起诉书指控胡L犯抢劫罪,胡L在中山北路3856弄2号中环大厦某室因嫖资与张某发生争执,胡L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威胁张某,劫得被害人张某价值1733元的苹果ipadair型平板电脑1台,并造成张某右手掌划伤。
后胡L逃至地下一楼被抓获。经司法鉴定,张某因外伤致右手掌侧小鱼际处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律师
胡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及被害人伤势照片,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工作情况等证据。
胡L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持刀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胡L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胡L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普刑初字第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