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抢劫罪,2张某及廖G、刘T途经川周公路3010弄门口西南侧河边时,见廖某、毕某在该处交谈,经共谋后上前抢得廖某手中GUOMI移动电话机1部
(价值1,336元),并由张某及刘T控制其双手,由廖G向二名被害人索要钱财,当场劫得50元,后因被害人呼救及反抗,张某及廖G、刘T对廖某实施殴打后逃逸。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移动电话机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张某的供述笔录,同案犯廖G、刘T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廖某、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公民财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大部分财物已被追回,可以对张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张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缴纳罚金。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张某其余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千元。(2015)浦刑初字第2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