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Q犯抢劫罪,于Q经预谋后至新桥镇新育路中国金店内,以挑选黄金项链为由,让被害人林某从柜台中拿出两根黄金项链。后趁林某不备,将两根黄金项链抢走并逃逸。
林某遂上前追赶,期间于Q为了抗拒林某的抓捕,持刀将被害人腹部捅伤。经鉴定林某因外伤致右腹部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涉案的两根黄金项链经估价价值共计31,936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林某、叶某的陈述及相关的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涉案黄金项链照片、称重照片、称重记录、检验报告及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于Q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且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于Q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于Q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因本案是转化型抢劫而不应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予以量刑的意见,于法无据。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于Q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二根黄金项链,发还被害人(已发还)。(2015)松刑初字第1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