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拉H犯抢劫罪,拉H至浦东新区金杨路金腾旅馆门口附近,见被害人杨某单独行走,就跟随其后,并上前逼其至路边墙角处,将其踢倒在地后,抢走其拎包一只,内有500元及vivo牌X5L型移动电话一部、红米移动电话一部、棕色钱包一个、玉坠一个等物(合计价值2529元)。
拉H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律师
上述事实,拉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马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案发和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前科材料、供和辨认笔录等证据。
拉H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拉H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拉H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千元。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拉H违法所得的钱款,发还被害人。(2015)浦刑初字第3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