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傍晚,被告人陈C携带水果刀、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至经事先踩点的浦东新区松涛路上海禹容网络有限公司停车场,等待被害人刘某下班至该处时对其实施抢劫。
被害人刘某至该处开启奔驰轿车门锁并至后备箱取伞,陈C趁机进入车后座,并采用勒颈、持刀和言语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因被害人刘某逃脱并呼救而未得逞。后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因外力致下颏部、左手划伤。
陈C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邱某、朱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
陈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C系犯罪未遂,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C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千五百元。(2015)浦刑初字第26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