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姜D犯抢劫罪,凌晨4时许,姜D窜至闵行区虹梅路的“7天”连锁酒店的大堂前台,借故向正在工作的被害人耿某进行咨询时,突然以左手拉住被害人的头发、右手持刀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该旅店营业款现金5,200余元及被害人随身佩戴的黄金项链1根。
姜D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7天”连锁酒店。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耿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提供的黄金饰品《质量保证单》,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局闵行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及截图、出具的《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姜D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律师
姜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及现金5,2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姜D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姜D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涉案赃款已被追缴并发还,在量刑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姜D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姜D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闵刑初字第1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