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J犯抢劫罪,0时许丁J经与他人预谋至车墩镇车峰路199弄祥东小区3期127栋A室,以先前纠纷为借口对被害人李甲实施殴打并索要钱款,后将李带至北松公路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并强行取款4,800元。
嗣后,丁J等人恐被害人李甲报警,又将其带至附近一荒地处,对其再次殴打恐吓。丁J在甘肃省甘谷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乙的证言及退款书,银行交易明细,现场照片及取款视频,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丁J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丁J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丁J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退赔4,8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丁J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松刑初字第1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