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K犯抢劫罪、盗窃罪,凌晨,K与J、H、G、F(均已判刑)经预谋,驾车并携带仿真枪支、对讲机、面罩等工具至叶榭镇浦亭路铸造公司,采用对门卫张男持枪威胁等手段,从该公司内劫得紫铜39.5公斤、锰铁800公斤、铬铁300公斤(经鉴定,总价值为12,845元),嗣后,将上述赃物销赃给张某2(已判刑)。
凌晨,被告人K与J、H、F、L(均已判刑)驾车并携带大力钳至泖港镇朱定公路、六里庵公路附近,剪断架空通信电缆线共163.5米(经鉴定,价值10,065元),后在搬运电缆线时被联防队员Q、顾男发现,被告人K伙同L持大力钳抗拒抓捕并致Q受伤,后K等人弃物逃离。
上述事实,被告人K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铸造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松江电信局的发破案报告表,证人张男、高某、夏某、张某、Q、顾男、张某4的证言,同案证人J、H、G、F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验伤通知书及病历资料,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验鉴定报告,涉案电缆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凌晨,被告人K与J、H、G、F(均已判刑)经预谋,驾车并携带大力钳至泖港镇叶新公路、杜厍路路口附近,窃得架空通信电缆线300米。嗣后,将上述赃物以5,7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2(已判刑)。被告人K被公安机关抓获。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K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电信局的报告表、证人顾某张某2的证言,同案证人J、G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K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K等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K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K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K部分抢劫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K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K自愿认罪且在亲友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K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退缴在案二千元,发还被害单位。(2019)沪0117刑初89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