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D、F犯抢劫罪,被告人D、F在浦东新区康桥镇康威路、苗桥路口东侧200米处的芦苇塘内,对被害人G采用脚踢、言语威胁等方式,欲劫取财物,因被害人G身上无现金,又继续胁迫其通过微信向他人借钱,后因G微信联系的H发觉有异后报警而未得逞。经鉴定,G右膝两处挫伤,未构成轻微伤。当晚,D、F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D、F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G的陈述、证人H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D、F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欲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F关于其逃离现场后又主动投案的供述,未得到相关证据印证,难予采信。其辩护人所提其系自首的意见,亦不予采纳。D、F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D、F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D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F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沪0115刑初5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