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时许,杨J伙同他人至从闵行区都市路、金都路路口南侧约100米的公交车站,扬招并搭乘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奇瑞QQ”轿车。在车辆行驶至银都路S4高架桥下僻静处时,杨J持刀威胁被害人陈某,当场劫得现金500元。
杨J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否认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杨J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徐某、王某、张某、周某、黄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吸毒人员尿样检测报告单》,《收条》等证据。律师
杨J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持刀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杨J能够当庭认罪,且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赃款,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J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追缴杨J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已退赔)。(2015)闵刑初字第1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