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时许,陈C与李某、赵某、曾某(均已被判刑)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刀、斧,尾随被害人张某、盛某二人至闵行区曹建路、澄建路路口,持刀、斧威逼两名被害人到隐蔽处后,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得被害人张某的“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一部、400余元,劫得被害人盛某的“小米”牌3型手机一部及100余元等钱物。
陈C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陈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盛某的报案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李某、赵某、曾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陈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和胁迫手段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陈C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C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闵刑初字第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