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3时许,被告人崔Y伙同张Q、潘y、祝Z(均已判刑)驾驶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至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鸥路金汇港南闸改造工程工地欲实施盗窃。
崔Y等人至该工地后,由潘y将工地门卫室门拴住,被门卫胡某、朱某发现后,崔Y等人采用持钢管威胁的方法控制住该两名门卫,从工地上劫得合计价值1500余元的电焊机1台、振动机2台、对讲机1部等物。
崔Y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崔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朱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同案犯张Q、祝Z的供述,被害单位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失窃物品清单及价格表,奉贤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及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崔Y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公司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
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转化型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崔Y等人至案发现场后,先采用拴住门卫室门、后又持钢管威胁等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系直接构成抢劫罪。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崔Y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崔Y予以从轻处罚。
确保公司的财产权利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崔Y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崔Y退赔被害单位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元。(2015)奉刑初字第1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