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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杂货店,咬伤店主手臂犯抢劫罪

崔Y吴某至浦东新区合庆镇胜利路的星尚理发店,采用钻门缝的手段入室,窃得被害人熊某放置于吧台柜子中的一元硬币共计价值1,200元。

吴某至浦东新区合庆镇胜利路被害人王某开设的园区便利店实施盗窃,后因其无法撬开门锁而离开。

吴某至浦东新区合庆镇胜利一队张家宅被害人张某、顾某开设的杂货店,以撬门锁的方式入室,后在实施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将被害人张某右前臂咬伤,伴皮肤破损,后被2名被害人扭获。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律师

吴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熊某、王某、张某、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陶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长兴医学交流研究所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案发经过及吴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吴某实施盗窃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某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吴某应当数罪并罚。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吴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五百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三千五百元。责令吴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2015)浦刑初字第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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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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